您好!欢迎来到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站点地图
全国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400-1691-990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
- CHONGQING YUANYE LAW FIRM -
首页>>案例著诉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但当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另一方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但当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另一方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但当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另一方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呢?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高某某(男)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某共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某向高某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

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

叶某某辩称,高某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某认可叶某某的主张。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高某某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该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叶某某关于部分款项已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对此坚决予以否定。

权益受到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因已消费而免除其返还责任。

该判决对于贯彻落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宪法和民法典基本原则,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


首页 关于原野 新闻动态 业务领域 律师团队 法律研习 案例著诉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原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号

技术支持: 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 管理登录